全面注册制“价格笼子”制度进一步完善

发布时间:2023-04-15 12:35:13

对于主板而言,增加了“价格笼子”制度,即限价申报除了新增2%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,同时还增加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,取其中的孰高值(孰低值)。

具体规定如下:

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%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;

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%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。

买入(卖出)基准价格,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(最高买入)申报价格;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(最高买入)申报价格的,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(最低卖出)申报价格;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(最低卖出)申报价格的,为最新成交价;当日无成交的,为前收盘价。

主板“价格笼子”制度在借鉴之前科创板和创业板已有“价格笼子”的规定基础上,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。

总体来看,“价格笼子”制度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,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,防范价格大幅波动。同时,此番部分上市板新增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,给予了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。

举例说明:

在连续竞价阶段,投资者A计划买入主板股票X,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0元/股,那么,“买入基准价格”为10元/股,“买入基准价格的102% ”为10×102%=10.2 元/股,“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”为10+10×0.01=10.1元/股,10.2>10.1,故投资者A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10.2元/股。

而投资者B计划买入主板股票Y,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3元/股,那么,“买入基准价格”为3元/股,“买入基准价格的102% ”为3×102%=3.06元/股,“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”为3+10×0.01=3.1元/股,3.1>3.06,故投资者B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3.1元/股。

小提示:

A、要充分理解主板“价格笼子”的计算公式的含义,重点理解孰高值(孰低值)的含义。

B、A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.01元人民币,因此对于A股而言,上述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其实就是0.1元。